1、下述情况,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。
1.1、正常工作的起重机,每两年进行一次;
1.2、经过大修、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,在交付使用前;
1.3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,在重新使用前;
1.4、经过暴风、大地震、重大事故后,可能使强度、刚度、构件的稳定性、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。
2、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、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,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。一般应包括:
1.1、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;
1.2、所有的安全、防护装置;
1.3、线路、罐、容器阀、泵、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;
1.4、吊钩、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;
1.5、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;
1.6、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;
1.7、链条的磨损、变形、伸长情况;
1.8、捆绑、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。
3、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、环境恶劣的程度,确定检查周期,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,一般应包括:
1.1、金属结构的变形、裂纹、腐蚀及焊缝、铆钉、螺栓等连接情况;
1.2、主要零部件的磨损、裂纹、变形等情况;
1.3、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;
1.4、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。
1、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。
2、结构件需焊修时,所用的材料、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,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。
3、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,不应进行保养、维修及人工润滑。
4、维修时,应符合下述要求:
1.1、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,对因条件限制,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,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,或设置监护人员;
1.2、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;
1.3、切断主电源、加锁或悬挂标志牌。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。